近期,为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使得职工对签订条约当中可能遇到的执法问题和保存执法危害,制止为公司带来不须要的危害或经济损失,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邀请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玉倩为各人进行条约执法危害防备培训。
此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条约签订前的危害治理。条约危害治理应该从条约签订前就着手进行,因为在签订条约前的阶段,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空间,可以通过审查和评估来制止潜在的危害,确保条约的顺利履行。在签订前阶段,企业可以通过审核对方的主体危害、标的物危害和条约条款危害来全面评估危害情况,从而制定相应的危害治理战略。二是条约签订中的危害治理。在签订中,注意对条约的审查及审批,审查是审批的前置程序,一般审查审批的流程为业务部分确定文本内容,法务部分或执法照料做审查危害提示,公司领导审核是否批准签订条约,最后加盖公章并由公司留档,为了规避条约签订中的危害,公司应当制定条约签订流程治理以及公章治理制度。三是条约履行中的危害治理。公司作为条约一方,首先应当凭据约定履行义务,其次在条约履行历程中也应当注意条约相对方的履行能力是否爆发变革,同时要注意增强条约履行历程中的“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对方往来的文件、往来信息资料以及我方履行条约的相关凭证等。四是条约纠纷治理。作为甲方,在制定条约时应当首先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统领。仲裁相关于法院诉讼而言,保密性更高,仲裁一裁终局,仲裁的收费较法院诉讼高,公司可以凭据条约具体情况约定统领。(综合办公室 刘彦红)